通知行(或转递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94页(236字)

开证行的代理行。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误后,通知行应以自己的信用证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出口商。因此,按国际惯例,通知行的代理责任只限于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准确及时地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不承担其它义务。转递行和通知行的区别在于,转递行仅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的信用证原件递交给受益人,同时也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一般只有在信开信用证的情况下,才有转递行。

电报开证时无此转递行,只有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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