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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剑裁判法

书籍:方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方法大辞典》第706页(770字)

比赛剑种分花剑、重剑和佩剑。

花剑和重剑比赛使用电动裁判器,刺中有效部位时彩色信号灯亮。佩剑比赛无电动裁判器,由1名主裁判和4名角裁判进行判决。

花剑比赛场地长14米,宽1.8-2米。佩剑、重剑比赛场地长18米,宽1.8-2米。佩剑和重剑比赛如采用通用的花剑场地,一方运动员第1次退出端线时,则命他重新站到警告线上继续开始比赛。再次退出时即为退出端线,罚被刺中1剑。

花剑比赛,只准刺,不准劈,刺中对手躯干部位有效(即刺中对手金属衣部分)。只有掌握主动权的一方刺中对手有效部位,方可判为刺中对方1剑。

双方同时刺中对手,判为“互中”,不计剑数。

重剑比赛,运动员全身都是有效部位(除后脑外),没有主动权的限制,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刺中对手,就判对手失分。

如果双方同时刺中,则判双方各失1分。

佩剑比赛,不仅可以刺,还可以劈,有效部位是腰带以上整个上体和头部(后脑除外)。

裁判方法基本与花剑相同,但三次“互中”后,要由两名运动员抽签决定谁先获得优先裁判权。没有主动权的一方,在下面的交锋过程中,如再遇“互中”则被判失分。

击剑比赛只允许用合法动作刺、劈对方有效部位,如用粗暴的劈打、身体的猛力冲撞,不持剑手臂作防守或遮蔽有效部位,都判为犯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罚被刺中1剑,严重者取消比赛资格。

个人赛每场在6分钟内刺中对方5剑者为胜。双败淘汰赛和直接淘汰赛,每场男子为12分钟刺中10剑,好为10分钟刺中8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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