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215页(685字)

是国家银行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现金使用范围和数量进行的控制。

国家为了严格管理货币发行,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决定对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经济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并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办理及检查有关现金管理事宜。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1)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和集体经济单位,必须在当地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立帐户,收支必须通过银行。

库存现金根据需要由银行结合单位核定一个限额,一般以不超过该单位三天的零星开支的数额为限。(2)各单位相互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支付,除了小额零星开支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3)各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存入或支取现金,必须在存款凭证或现金支票上注明收入来源或支出用途。

用途不明或不符合规定的,银行拒绝支付。(4)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

支付现金只限于:发放工资和其他对个人的支付;对收购农副产品必须的现金支付;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旅差费;在一定限额以下(三十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汇兑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不得携带现款。(5)各单位不能在自己的收入中坐支现金。需要补充限额内的库存现金,除可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补充外,均应向开户行提取。

对于采购农副产品必须坐支的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开户银行同意;坐支的现金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并按月向银行报送坐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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