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简明财政会计辞典》第286页(200字)

是对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国家对合营企业所得税,按季预征。每季在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每年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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