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50页(1337字)

研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研究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学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制定和建立起来的。世界上最早的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由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美国联邦宪法,它是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宪”、“宪令”、“宪法”等与“法”字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但这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宪法)的概念出现。

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1898年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也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成为国家根本法的特定法律用语。我国最早的一部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献,是1931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建国前夕,我国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建国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

宪法学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1)宪法的产生、本质、类型、特点及其发展过程;(2)宪法规范(包括宪法性文件)的特点、实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3)中外宪法制度和宪法思想的比较及其发展的历史与现状;(4)宪法同经济、政权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等。

对这些主要问题的研究,就构成独立的宪法学的科学体系。随着宪法科学的发展,宪法学又产生了一些分支学科,如比较宪法学、外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史学和外国宪法思想史学等。

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以我国现行宪法为主。

宪法学是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近代意义的宪法在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同时,资产阶级学者着书立说,进行理论阐述,逐渐使资产阶级宪法科学登上了历史舞台。这门科学当时在英、美、法等国称为“宪法学”,在德、奥等国称为“国家法科学”。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在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之后,进入了崭新的阶段。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随着新型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建立,出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学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开始研究、创建新中国的宪法学。1985年成立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阅读书目】:

《宪法学》,吴家麟主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宪法学概论》,萧蔚云等编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明教程》,蒋碧昆、郑九浩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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