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80页(1242字)

又称“环境法学”。

以环境保护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环境科学的分支,法学和环境科学的边缘学科。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外,有的称为“公害法”和“污染控制法”。

环境保护,是指遵循环境的客观规律,加强对环境的科学管理,采取各种有效保护措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法一般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及其法律制度;环境管理机构的权限与职责;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等。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已初具规模。环境保护法学的任务是对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律、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

主要研究内容是:环境保护法的产生、本质、特点、任务和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我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规律及法律对策;各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国外的环境保护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等等。由于环境法具有科学技术性、综合性的特点,所以,研究环境保护法学必须以环境科学为基础,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同时要吸收和利用邻近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原理。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科学的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法制的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法学也应运而生。

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立法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些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如日本于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1969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环境保护法学研究从无到有,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在环境法学的研究上取得了不少成果。目前在许多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深入到各个领域;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和采用;而且,环境立法逐渐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从而使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由一个国家的环境法扩及到区域性的环境法,进而扩及到全球性的国际环境法。

在当今有代表性的环境保护法学家有日本的加藤一郎,着有《公法的形成和发展》等专着;美国的威廉·H·罗杰思,着有《环境法》;美国的斯·尔斯曼,着有《欧洲环境法》。

国外环境法学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沿着比较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内环境法学等分支深入,另方面又由各分科向综合的系统的环境法学发展。

。【阅读书目】:

《环境法概要》,程正康着,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公害法原理》,邱聪智着,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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