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心理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765页(912字)

又称“作证心理学”。

研究证人在担任证人这种特定的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学科。司法心理学的分支。

证人心理学以证人在担任证人这种特定的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为研究对象。

证人,是指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证人心理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有关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展开的。它的研究任务是揭示证人的心理活动规律,以提高判断证人证言时的精确性,为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帮助。

研究内容主要有:证人资格的心理学意义;证人的心理要求;证人的知觉;证人的记忆;证人的语言与言语活动;对证人陈述的感知与理解;证人的动机;伪证行为的心理和伪证的识别;证人心理状态和取证方式;证人出庭心理;拒证、翻证的心理;不同性质证人的心理等。研究证人心理学的方法有实验法、观察法、调查法等。

朴素的证人心理学思想在古代人们的司法活动实践中早就有了。

由于证人心理学赖以产生的基础科学——心理学在19世纪才建立,所以,对证人心理学专门的系统的研究在近代才开始。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1847-1915)在其着作中对证人证言的心理学问题作了不少探讨。B·施捷恩在圣彼得堡1902年的《法学通报》第2期上最早提出并使用“证人心理学”这一名称。

最早提出在实验室研究证人证言问题实验程序的是赛奥1915年发表的实验报告。他的实验研究了询问证人时问题提出的方式对于证人回答的影响作用。

目前,国外对于证人心理学的研究除仍然注重在实验室的条件下研究证人的知觉及记忆问题外,还进行一些非实验研究以及补救证人因知觉和记忆失实而使证言不可靠的措施的研究。在我国台湾,蔡镦铭教授在他所着的《审判心理学》中把证人心理作为专章加以论述过。在我国大陆,随着心理学的理论日益被应用于司法活动,证人心理学也应运而生。

。【阅读书目】:

《证人心理学》,乐国安、任克勤、金昌平编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证人心理学》,吴中林着,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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