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327页(183字)
中国封建法律中指罪犯在案发后至执行完毕前再犯罪。
北魏时已有“更犯”之称。自唐后更犯科条明确。《唐律》谓更犯:“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唐律疏议》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者。
”《唐律》规定,对更犯“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明清律大体同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