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158页(178字)
我国封建时代执行死刑时的一种司法程序。
指经刑部复审仍维持死刑的原判,呈奏皇帝作出勾去死囚姓名即可执行的裁决。清制规定,各地判死刑的案件须申报到刑部,再转皇帝核定。凡经皇帝朱笔勾出的名字,即发“勾决”咨文,通过有关各地执行死刑。凡令监候者俟下年刑部秋审后再行处理,本在刑部监狱听候处刑的罪犯待朝审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