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126页(371字)

亦称“作场”、“坊”、“房”、“作”等。

手工业者实行简单协作的生产场所。在奴隶社会中,就已出现使用奴隶劳动的奴隶作坊。

作坊在封建时代有进一步的发展,有官营和私营之分。

官营作坊使用的工匠,有征调和雇佣两种,生产的产品全部供王室、贵族直接消费或赏赐臣僚。私营作坊主要从事商品生产,作坊主称作头、长老、行东或师傅,收带学徒或雇佣帮工进行生产。帮工和学徒与作坊主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中国殷、周时已有相当规模并有适当分工的作坊。唐、宋时手工业作坊名目繁多,有锻坊、钢坊、糖坊、纸坊、毯坊、糕作坊、锦绫坊、染坊、漆坊、金银坊等,作坊分工极为细致。明、清作坊分工更细。

资本主义早期的作坊与封建时代个体手工业作坊并没有多大差别,只是规模较大,雇佣工人较多,劳动生产率较高。

机器大工业兴起后,作坊日渐衰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