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432页(421字)

社会主义社会中由国家法律确认并保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主要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的性质和特点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是一种新型的两性关系。

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原则,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一种保证。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自由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的程序,然后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否则,双方的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也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才准予离婚。

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制度的根本否定,又与资产阶级受金钱支配的放荡的“性解放”有着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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