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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页(306字)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需要依法经过批准而在其本部机关之外设立的代行其部分职权的工作机构。

在我国有三类:(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关,即设在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任务的工作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粮食管理所等。它们需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设立。

(3)一级政府派驻在辖区外的代表机构。如国务院上海经济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等。

其任务是根据本级政府交办的任务,负责与驻在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经办有关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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