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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6页(305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军衔衔级,始设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1965年实行军衔制期间曾设置此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大校衔为高于上校低于少将的校官军衔,授予副师职(正旅职)至正军职军官。大校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大校军官的军衔晋级为选升,无年限规定,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此外,有的国家称上校为大校,如现在的越南和旧日军的校官,均区分为三等,第一等称大校,实际上是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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