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1页(257字)
外交使节的一种,是一国经另一国同意,派往该国就某种特定问题进行谈判,或完成一项特定的任务,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代表或代表团。
特使的派遣或接受无需有外交关系的存在,但应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取得另一国的同意。特使的法律地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由有关国家协议决定或比照常设使馆的地位与特权确定。特使的出现远较使馆为早,但国际上常设使馆的制度形成之后,特使的作用被大大减少,很长一个时期,各国很少派遣特使。20世纪后,由于国际关系的广泛发展,派遣特使的做法又再度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