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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6页(380字)

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按照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不久”是指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以内);(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对上述5项条件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民政部批准,也可以称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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