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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1页(297字)

在军事系统、除现役军人外的军队无军籍的工人、职员和在军队里的科研部门工作的技术人员、炊事员、木工、电工、漆工、泥工、修理工等工人。

他们顶替兵员名额、享受军人定量伙食标准,由军务部门管理,经费由军队军费开支的工人,均系军事系统的无军籍编内职工。根据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男职员和工人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可以退休。

军事系统的退休人员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拨给退休人员居住地点的县(市)、市辖区的民政部门,从下一年起,退休费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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