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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管教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8页(531字)

简称少管所,是收押、收容和管理教育犯罪少年的场所。

根据犯罪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为了与成年犯分别关押、管教,以利于犯罪少年的改造和身心健康而单独设置。根据1982年3月23日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少年犯管教所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1)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2)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14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办案单位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填写《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报表》,详细写明犯罪事实并附罪证材料,提出教养期限。少年犯管教所凭上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犯罪少年通知书》收容教养。少年犯管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设置,由同级司法厅(局)领导,具体工作由同级劳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副所长,下设狱政、教育、生产等机构,一般设中队、小队,根据需要,配备管教干部,并按中、小学或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配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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