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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7页(469字)

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

我国宪法总纲规定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充分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在国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政策,在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时期,先后在四川的阿坝、甘孜和云南的迪庆等藏族地区建立了各级基层的博巴革命政府。1936年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蒙、回等民族的自治区域。1947年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

1949年在共同纲领中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中亦有此规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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