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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9页(297字)

运用民主选举的方式确定任用对象的干部任用制度。

适用范围:(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市长和副市长、自治州州长和副州长、县长和副县长(包括自治县县长和副县长)、市辖区的区长和副区长、镇长和副镇长、乡长和副乡长(包括民族乡乡长和副乡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往往根据其章程,由其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其领导成员。(3)近几年我国在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中,一些企业事业组织也运用民主选举的方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本单位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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