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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0页(437字)

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共8章34条。主要内容:(1)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出,加强进出口动植物检疫。(2)凡进出我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本条例受检范围,适用于本法。具体包括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和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等都必须经检疫所、检疫站检疫合格方准进口或出口。

(3)动植物检疫均由农业部在我国的国际通航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国界江河口岸设立的动物、植物检疫所(站)代表国家执行检疫。但属于贸易性的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由出口商检验机关办理。

(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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