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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01页(535字)

1985年1月1日发布。

主要内容:(1)改革农产品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2)大力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国家以一定财力物力支持粮棉集中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调整产业结构。在发展畜牧、水产业中,注意扶植养殖专业户、专业村。

(3)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的政策。(4)积极兴办交通事业。修建公路继续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办法。(5)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6)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城市各类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

(7)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适当发展民间信用,积极举办农村保险事业。农业银行要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资金营运效益。

(8)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9)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

(10)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各地均应创造条件,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发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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