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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3页(595字)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共7章45条。主要内容:(1)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2)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3)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缴国家的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革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4)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形式包括: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5)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6)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7)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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