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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商品搭售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2页(596字)

1980年商业部发布了《关于严禁商品搭售的规定》,198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

规定和通知的主要内容:(1)各地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遵循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宗旨,努力增加优质、名牌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所有企业生产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需加强市场调查、预测,通过提供信息和及时收购、销售等手段,对不合市场需要或质量低劣的产品,有权拒绝收购(有使用价值的可按质量价收购或由商业代销)。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因盲目进货,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3)批发企业对基层供销社或零售商店(包括集体、个体零售单位)分配商品,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出售商品时,都要严禁以供紧俏商品配售滞销商品,以供优质商品搭售质次商品,以供质次商品、滞销商品“奖供”优质商品、畅销商品。(4)各级批发、零售企业要把不准搭配或变相搭配商品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守则,予以公布,便于群众监督检查。

(5)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并制止商品搭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搞好监督,并提倡和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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