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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3页(584字)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联合发布。

共6条。主要内容:(1)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统一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搞活市场;坚持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减少流转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调动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城乡人民生活服务。(2)凡属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国家统购统销(包括统配)、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一切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都必须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任务。

(3)对各种国家计划产品,给予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区一定的处理权。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专卖),以及国家计划没有规定任务的一切商品,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经营。(4)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农村经营的范围,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要打破城乡封锁、条块分割的局面,疏通各条流通渠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5)个体商户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6)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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