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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7页(446字)

依法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检查、监督,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调解、仲裁,对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济合同管理的范围包括产品、商品购销、供应、采购,物资协作、调剂,建设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勘察设计,产品加工、定作,修缮,货物运输、联合运输,供电、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贷、财产转让、保险,科技合作及其他名称的附有购售性质的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1)检查合同订立、履行是否依照法律进行;(2)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查明合同争议产生原因,查清责任,并对合同纠纷实施调解或仲裁;(4)对违反经济合同法,非法签订合同,签订假合同、倒卖合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核、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统一主管经济合同管理的行政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也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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