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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2页(508字)

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规章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的确定。(2)税法的制定和颁布。(3)税法的实施和解释。(4)税种的开征与停征。(5)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6)减税、免税的规定;(7)加成征收。

建国初期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1958年扩大了地方管理税收的权限,对原来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在一定范围内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减税、免税、加税和开征地区性税收的权限。

1961年,中央适当收回了部分税收权限。1977年,为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重新规定了税收分级管理的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主要权限仍由中央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可以对个别产品、个别企业、县办小企业、社队企业和地方税的减税、免税因地制宜地处理。

各种税法统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施行。对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税免税等,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部分减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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