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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特殊信贷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88页(316字)

1984年10月全国商业信贷工作会议确定,对经济特区、海南岛和14个沿海城市的开发区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

主要包括:(1)放宽贷款条件,只要符合政策,有经济效益,还款有保证,不论其自筹资金多少,都可以得到贷款。(2)不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商业、服务业,还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商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粮食部门外引内联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都给予贷款。(3)打破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的使用界限,除保证商业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外,可发放开放性贷款和商品性基础设施贷款。

(4)对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国内建造,地区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的宾馆、饭店、旅游等生活服务设施,银行可以试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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