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8页(798字)
1981年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
共13条。主要内容:(1)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和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如携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2)入境人员带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者转汇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兑出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3)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
(4)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中国银行不另行发给证明。(5)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6)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处理境外债权遗产、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7)已歇业的外国企业和已离境的外国侨民,要求将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有价证券携带出境,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放行;但是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8)凡中国与外国订有双边货币进出国境协定者,按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9)香港、澳门同胞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以及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境、入境,都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