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9页(398字)
1981年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
共6条。细则规定,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境外;如果携出境外,应当按照《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办理。
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中国银行不予供汇。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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