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1页(286字)
房屋所有人将出售的房屋委托房屋拍卖机构,以拍卖的形式进行出售房屋的活动。
房屋拍卖可有国家公有房屋、系统自管房屋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3种,凡产权不清的房屋或经批准拆迁并控制户口报入地区的房屋不得拍卖。拍卖房屋须由房屋出卖人与委托拍卖人签订房屋拍卖委托合同,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就出卖房屋的地址、面积、建造年份、结构、类型等情况填写详细的情况表。拍卖房屋,由拍卖人指定的主持拍卖人主持,并以最高拍卖价出售被拍卖的房屋。拍卖房屋的受买人在取得房屋后,应凭房屋拍卖的有关证明文书,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