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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4页(274字)

1980年12月16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发布。

共7章23条。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规划部门所属的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2)规定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内容,需要搜集和研究的资料,具体的审批程序以及规划设计的合同和协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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