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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3页(296字)

赔偿由飞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业务。

经营航空运输或其他航空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即可在保险期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遭受损失时得到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74年9月14日起开办航空保险业务,其基本种类有:(1)机身险,即机身及其附件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2)航空运输险,即空运货物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3)航空伤害险,即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得到赔偿的保险,通常与航空运输险同时承保;(4)航空责任险,即与飞行无关的第三者因飞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得到赔偿的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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