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4页(1030字)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共6章74条。主要内容:(1)国务院铁道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2)保护旅客和货物托运人的合法权益,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3)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旅客的乘车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在货物运输中,应当保证货物的安全和按期运到,对承运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4)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避免事故的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的完好,确保行车安全;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破坏铁路安全的行为,对于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铁路运输企业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山坡地进行整治。禁止在铁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和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工程建设等活动,防止路基破坏,保证铁路路基的安全。(6)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确保列车上的安全。
对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的,依照刑法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勾结其他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