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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5页(546字)

1989年8月15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31条。主要内容:(1)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2)保护铁路承运的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禁止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危险品,加强对铁路道口的设施和交通的管理。(3)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禁止擅自移动、拆卸或损坏铁路设备和器材。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等,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不得爆破施工,禁止各种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行为和破坏铁路线路沿线的防护林木和护坡草坪的行为,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4)对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出事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铁路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铁路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铁路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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