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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投交时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57页(432字)

由邮电部规定的全国邮电部门在邮件投交作业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全程的最大时间限制。

主要有两种时限:(1)运递时限,是信函和报纸在两地之间,由收寄到投递的全程时间限制。北京和省会间、各省会间的信函和由北京运递各省会的《人民日报》等的全程时限,即干线邮路运递时限,由邮电部邮政总局根据发运车次、经转车次和到达时间核定,并公布执行。省内邮路运递时限,由省邮电管理局核定,并在省内公布执行。(2)作业基本时限,是信报在本市、县传递过程中各作业阶段的最大时间限制。

出口信函(包括转口信函)的处理时限以不超过4小时为限,进口信函处理时限以不超过3小时为限,出口报纸处理时限以不超过3小时为限,进口报纸处理时限以不超过30分钟为限。此外,还有信报当天投递时限、开箱时限、市内转趟时限、投递单位按段分拣和排信排报时限、车站等交接地点与信报处理单位间的运输时限等,除信报当天投递时限有统一规定外,其他皆由各邮电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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