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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7页(424字)

国务院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工作的机关。

其任务是讨论制订职工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1981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中规定:(1)国务院各部委主管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工作。(2)全国总工会负责综合研究并指导办好工会系统的职工学校。

各级工会都要积极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3)教育部负责综合研究指导职工学校的教育行政和教学业务工作,制定有关的政策,编审教材,培训师资,办好电视、函授、业余大学、职工进修班和地区性职工学校。(4)劳动部、人事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工人技术培训和徒工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的劳动工资政策。(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或充实、加强原有的工农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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