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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17页(551字)

管理各项文化艺术事业的各级行政管理机关。

文化部是国务院设置的主管全国各项文化艺术事业的工作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管理各项文化艺术事业,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规划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发展,满足人民对文化生活的需要,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

其主要职责是:(1)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目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加强调查研究,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拟订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条例、规章、制度。(2)管理全国的艺术、文物、艺术教育、图书馆、外文出版发行事业、群众文化、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以及文化科技研究工作。

(3)统一管理全国文化艺术方面和文化部所属其他方面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代表我国政府签订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统筹管理涉及其他部委的计划项目;通过驻外使馆领导使馆文化处的工作,管理文化部派出的干部。(4)制定全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综合平衡文化事业建设的速度和规模,检查督促计划的执行情况。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置文化厅(局),具体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文化艺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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