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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0页(272字)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为表明某种药品的质量、规格或特点,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药品的包装、标签或广告上予以注明的标志。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以保证药品安全可靠,便于群众选购,有利于人民群众和国家的监督检查。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未经核准注册的药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药品商标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口药品,不要求使用我国注册商标,但不得侵犯我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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