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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5页(651字)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如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这些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使用不当,危害人民。(2)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年度种植计划要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批准。麻醉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联合下达执行。

(3)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供应计划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4)麻醉药品的使用,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设有病床,具有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单位,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并核定限量单位的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卡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5)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医疗单位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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