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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44页(548字)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共6章29条。主要内容:(1)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均属于医疗事故。

(2)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各类事故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3)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事故的事件时,必须逐级上报,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等,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4)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对鉴定结论或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结论或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5)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而寻衅滋事。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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