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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64页(326字)

1989年2月27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同年6月12日发布施行。

共14条。主要内容:(1)体育广告、赞助主要是指在体育场馆、比赛场地或重大比赛时通过街道上用图、文、横幅,标语,宣传厂、商所生产、经营产品的宣传标、牌和图像等;(2)广告由主办体育比赛的单位或体育场地统一制作,广告费收入由体育主管单位管理;(3)体育广告和赞助性竞赛活动的经费管理;(4)赞助单项体育协会、运动队的经费管理;(5)赞助物品的管理;(6)体育广告、赞助收入设立专门财务管理;(7)个人从体育广告、赞助活动中获得奖励和劳务性收入的规定;(8)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体育广告、赞助牟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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