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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84页(348字)

1984年2月20日文化部发布。

共3章27条。主要内容为:(1)各地放映技术管理部门,应把安全放映工作放在重要地位,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贯彻本条例;并经常督促检查放映单位的执行情况。放映单位平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到有宣传、有措施、有设备、有检查,以确保安全放映。(2)凡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电影放映活动的特殊要求和每年安全月大检查的要求,以及违反公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的地方,放映技术管理部门应责成其限期改进;如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因素,应立即停映,限期排除。(3)流动电影放映单位应做好观众与场地安全、放映用电安全、汽油的安全与防火等工作。(4)固定电影放映单位应注意建筑物的安全,做到电气线路与放映设备的安全,配置必需的消防设备与卫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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