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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一年统一税政,调整税收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6页(82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制度是不统一的。

老解放区沿用着各革命根据地自己制定的税收制度。新解放区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立即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以及旧税法中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特殊规定外,也暂时沿用了旧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

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1.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2.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3.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达到全国统一。4.中央及地方之税收14种: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

5.税收立法的规定。6.着重城市税收,按时归库,保证及时。7.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税务工作者要坚持优良作风。8.公营、合作社企业一律照章纳税。

9.外侨经营的企业照章纳税。10.违反税法税政的案件依章惩处。11.税收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12.规定各项重要制度。

这样,一个全国统一的工商税收制度就建立起来了。1950年7月,对税收进行了一次调整。

这次调整税收是按照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稳定物价,酌量减轻民负的精神,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简并税种。对工商税收税种由原公布的14种减并为11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成为城市房地产税;宣布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2.简化税目。将货物税的征税品目由原来11 36个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由原来的36个税目简并为25个。

3.调整降低部分税种的税率,如盐税按原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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