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85页(321字)
中国对在国内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企业组织或举办文艺演出的单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1953年前包括在特种消费行为税内。1953年税制修订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公布的《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为文化娱乐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以其售票或收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税目分为电影和其它文娱活动(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两个税目,并按城市、城镇人口多少分级规定差别比例税率。对拥军、优属和普及科学教育等放映、演出,有减税、免税规定。
1966年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