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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18页(645字)

中国涉外税收的一种。

对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外国企业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所得及其他营业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五级。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1 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于每次支付时扣缴。

对需要鼓励和发展的企业,还规定有优惠待遇。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还可以在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等。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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