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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所得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7页(347字)

指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是所得税征税对象之一 。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即股权收益。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即债权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着作、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用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即特许权收益。这三者均体现在“权”的收益。

国际税收上处理这类所得有投资权利提供地原则和投资权利使用的原则,一般采取预提所得税征收方式。中国涉外税制度是按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来确定其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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