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税务辞典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63页(447字)

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的税种,用以确定纳税期限。例如,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等,由于交纳这些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纳税行为和取得应纳税收入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需要明确规定发生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

根据各税及其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1.依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2.以服务性业务收入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3.在采购环节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4.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属于特定环节纳税的,例如受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税款的,以委托万提货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业生产单位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以移送使用部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盐税的减税盐改变用途的,以改变用途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