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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所得税基准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65页(557字)

指税法中一些为产生收入的条款。

是在税收支出中的所得税结构性条款的重要因素。这些条款包括:所得的定义、纳税周期、纳税单元、适用会计规则、税率结构、该税对国际交易的应用、适用的征管制度等。在构成所得税结构性条款中的是划分特殊条款比较基准,故又称为规范所得税基准。

此基准坚持了综合所得税的总概念,但避开了某些足以引起麻烦的细节的一个折衷物。

1.对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延迟纳税不视为税收支出,这是因为所得只在实现时征税而不是在产生时征税。如购得的房产增值,未转让则不征税,这不是税收支出。

2.非货币所得的免税不作为税收支出。这是对货币所得征税规定在规范税收结构上的反映,如家庭利用自有资源生产的供自身消费用的货物与劳务,其所得的收益,不被包括在应税所得之中;对自有自用的家庭住房应计收益剔除均不作为税收支出。3.在财产持有期间,不因价格水平的变动而改变债务或固定资产的基数。对实际综合所得税计算资本利得时,因通货膨胀而夸大的利得部分,是一种负的税收支出;而在衡量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费用时,因不考虑通货膨胀而导致利息费用的实际减少,则视为正的税收支出或借款津贴。4.美国控股外国公司不被视为是与美国控股股东相分离的实体,而对此种公司的未分配给美国股东的利润的延期纳税是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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