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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91页(387字)

指中国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营企业。

主要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包括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文教卫生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具体规定如下: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一般应就地缴纳;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各级公司为纳税人;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以分得利润的国营企业为纳税人;铁路、医疗、金融、保险等企业的纳税人为铁道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铁道部直属的独立核算的工厂为独立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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