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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费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0页(324字)

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些小型国营商业转为集体所有,对它们原来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国家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要分期用税后利润归还国家,在未还清前,对未还完部分,则要按银行贷款利率,用税后利润向国家缴纳使用费;暂时缴纳使用费有困难的,也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

在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对国营的和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商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按有偿使用原则,依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部分留利,也称使用费;在执行中,核定的使用费并入承包费交纳,暂时交纳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酌情减免。不久又规定,这类小型商业在交纳承包费后,可以不再交纳资金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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